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抗,108,202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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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08號
抗告人傅馨誼(即鄧永儒之繼承人)


鄧淇云(即鄧永儒之繼承人)


鄧荃(即鄧永儒之繼承人)


鄧凱中(即鄧永儒之繼承人)


相對人邱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張益銘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年息
發票人
1.
107年4月3日
新臺幣10萬元
107年9月30日
民國107年10月1日起
6%
邱慧玲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年息
發票人
票據號碼
1.
107年8月30日
新臺幣10萬元
107年9月30日
民國107年10月1日起
6%
邱慧玲
CH661447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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