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索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已催告相對人、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相對人、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請依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