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2號
聲請人邱奕明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神明會公業三界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欄第六條「置董事長11人」之記載,均更正為「置董事11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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