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法,19,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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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趙鋼

代 理 人 蔡幸芝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十五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

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參酌「民間捐助之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董事選任應注意事項」修改捐助章程第15條,並經相對人第8屆第11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5條等語(聲請人之聲明雖記載「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然此部分業經本院與代理人確認聲請變更章程之範圍為捐助章程第15條,有本院辦理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可佐,併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召開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第8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董事選任許可簽核表、第八屆董事提名第九屆董事名單、第8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第15條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可佐(本院卷第15-130、185頁),本院衡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

而觀諸該捐助章程修正之內容,變更捐助章程第15條之內容,乃涉及董事之選任方式,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此部分條文如附表新舊章程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堪認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亦符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主管機關內政部亦已備查在案,此有內政部113年6月12日內授消字第1131602636號函在卷可佐,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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