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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吳健煌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蘆竹區大竹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蘆竹區大竹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桃園市教育會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86年6月5日依法設立,有鈞院登記處110 證他字第68號法人登記證書可憑,茲因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故修正捐助章程,相對人並於113年3月15日召開第九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依法決議修正規定如附表所示,並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許可辦理,爰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蘆竹區大竹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又此項變更業經主管機關即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許可辦理,有聲請人所提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113年第九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年7月11日桃教終字第1130065482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乙份為證。
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所示之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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