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消債全,17,2024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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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雅惠即沈雅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固有明文。

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理由即明。

是以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應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或清算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非謂一經利害關係人聲請,即應裁定准予保全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名下之全球人壽與安聯人壽保險予以強制執行,因上開保單均為醫療險,聲請人現已債務纏身,若再失去醫療險之保障,將增加聲請人年老後之醫療保障風險,且為避免部分債權人獨受分配,影響債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許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更生程序目前由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審理中,其名下台全球人壽與安聯人壽保險(下稱系爭保險),經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91971號(下稱系爭執行案件)強制執行中,有執行命令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實。

㈡惟更生程序主要係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聲請人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清債來源,故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系爭執行案件之繼續,並無礙嗣後聲請人更生程序之進行,且倘其他債權人欲行使其等之債權,亦得就系爭執行案件依法聲明參與分配,尚無礙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

㈢是以,更生程序既係以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更生後之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償債來源,則允許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系爭保險為強制執行,並不影響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之清償能力,亦無礙其更生目的之達成,難認有保全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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