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消債更,151,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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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馨儀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聲請人戶籍地與住所地不一致,若住所地之房屋為承租,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五、請提出集保資料查詢結果。
六、請確認聲請人有無郵局以外之金融存摺資料尚未提出,如有,請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七、就「聲請前2年即110年11月至112年10月」及「112年11月至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⒈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
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⒉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⒊聲請人目前年齡為46歲,尚屬青壯年,應有一定之勞動能力,說明有何特殊原因(身體因素、疾病或其他)致無法
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是否同調解程序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
九、請說明聲請人自110年11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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