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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石幸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一、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父親、成年子女)所領取任何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老人補助、身障補助、低收入補助、國民年金、勞保退休金、三節禮金等…)之項目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1名成年子女,請說明有何扶養之必要性,其有無任何收入來源?併提出聲請人成年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
並說明受扶養人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
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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