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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本善即林志榮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件:
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債務協商,業據該銀行陳報相關資料到院。請補正說明:
一、聲請人於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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