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消債更,265,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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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柯春美

代 理 人 李欣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明細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
倘聲請人目前為「無業」,亦請說明原因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電信費用3,700元之原因及必要性為何?
四、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五、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
六、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七、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其等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併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如與當事人無關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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