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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玉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請詳述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並提出自110年12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的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並說明最近6個月是否仍擔任計程車司機,如有變動亦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0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請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
如有南山人壽保單以外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請說明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六、關於聲請人支出部分:
㈠請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是否同調解程序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
㈡請說明是否同意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於112年1月前以18,337元列計、目前則以19,172元列計?
㈢請說明醫療費用55,426元,係母親還是聲請人個人花費?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10年12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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