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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劉天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蘇玉玫
※附件
一、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舉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請提出相關釋明證據;如未提出,本院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所定標準認定之。
二、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三、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劉○○、劉林○○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老年年金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受扶養人劉○○、劉林○○110至112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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