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消債更,45,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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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林嘉安(原名:林美齡)

代理人李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蘇玉玫
※附件
一、說明自聲請更生至今,就業薪資狀況有無變更,若有,請提出最新在職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
二、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張○奇、張○兒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三、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張○奇111、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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