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消債更,53,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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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李協霖
代理人陳建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蘇玉玫
※附件
一、依聲請人所陳,聲請人曾於民國111年2月7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06號民事裁定),請說明:1.協商成立內容為何?2.於何時(履行幾期後)停止履行?3.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
三、提出聲請前置調解迄今之逐月薪資單。
四、關於聲請人所陳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收回部分薪資作為成本一節,請提出相關證明。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六、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洪翠菊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老年年金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舉之各項必要生活費用支出,請提出相關釋明證據;如未提出,本院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所定標準認定之。 
八、說明聲請人目前承租房屋尚有何人同住?如何分擔費用?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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