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消債更,64,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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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莊雅玲(原名:吳雅玲) 


代理人鄧智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蘇玉玫
※附件
一、依苗栗監理站提出之資料所示,請說明聲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XLY-033、975-JXD號機車,是否仍為聲請人所有,並請提供行車執照。若非聲請人所有,請說明後續移轉狀況。
二、關於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陳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業經銀行拍賣,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三、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四、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
五、就聲請更生前2年即「110年12月至112年11月」之期間,所取得各項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除聲請人提出「鴻海精密112年9月至11月薪資明細」以外,請提出後續迄今之薪資明細資料,並說明此期間之平均薪資為何。
七、請確認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要以逐項列舉方式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所定標準計算。如為前者,請逐一詳列費用項目,並就各項支出提出相關釋明證據。
八、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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