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消債更,79,202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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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姸溱即邱勺珍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遂於民國113年4月18日以函文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又於113年6月12日再次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更生卷第27、155頁)。

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更生卷第159、160頁),本院無從審查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由是「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

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44條自明。

至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表:
一、請說明配偶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其最近1個月財產所得清單、110及111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協商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試算單。
四、請提出受撫養人110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七、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八、請確認除新光人壽及南山人壽之保單外,有無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並請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
九、請提出自111年1月至112年12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近3個月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是否同調解程序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並請說明是否同意112年1月前每月必要支出以18,337元列計、112年1月起每月必要支出則以19,172元列計。
十二、承上,倘若不同意,請說明以下事項:
㈠請說明聲請人係獨自居住或有與他人共同居住。
若與他人共同居住,則請說明如何分攤共同生活開銷(如水費、電
費、瓦斯費、第四台等)。
㈡聲請人為何需要使用2隻手機?
㈢交通費5,000元之必要性?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11年1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
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
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十四、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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