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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雅筠即鍾瑞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確認聲請人是否已更名為鍾雅筠。
三、因聲請人下列資料申請日期均為111年,故請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核發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
四、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五、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6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七、請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
並確認聲請人有無國泰保單以外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八、就「聲請前2年即111年6月至113年5月」及「113年6月至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請詳細說明係從事何種工作性質之臨時工、薪資如何計算?
㈡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
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㈣聲請人目前年齡尚未達勞動退休年齡,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身體因素、疾病或其他)致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
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是否同調解程序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
十、請說明聲請人自111年6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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