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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嘉和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嘉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0號裁定應予免責在案,爰依法聲請准為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詢上開免責裁定已確定無誤,堪信為真實。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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