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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黃淑媛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淑媛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乃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惟債務人受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之事由不一,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該債務人受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始可防免道德危險情事之發生(消債條例第142條暨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之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淑媛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裁定不免責後已陸續清償債務,現已清償各債權人均達其債權額之20%,爰依消債條例第142條再次聲請准予免責。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1號裁定聲請人自民國00年0月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且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21號進行更生程序,然因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為23.08%,經本院認聲請人未盡其最大清償能力,且該更生方案未獲全體債權人之同意,故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裁定聲請人自99年4月26日中午12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本院經調查後認聲請人有符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不免責事由事實,而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下稱第一次不免責裁定)。嗣聲請人再次聲請免責,亦經本院認本件不適用消債條例第156條第3項及第141條規定,而駁回聲請人免責之聲請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債務人主張其於前次不免責裁定後,已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債權額20%以上,業據聲請人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件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7-20頁);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各債權人自不免責裁定後所受清償之數額,並請各債權人就本件免責表示意見,經全體債權人回覆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所清償之金額,有全體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75頁),堪認本件全體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
㈢按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資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現行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定有明文。債務人所受第一次不免責裁定係因其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之「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事由,而現已修正為要在「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始有該條之適用。又債務人係於97年間向本院聲請更生,而其奢侈浪費行為係發生於00年至95年間,已迄今久遠,而債務人之上開行為依現行條文已非應受不免責裁定之事由,並參酌債務人自99年迄今均已陸續清償予多數債權人,並未因要避免還款而選擇不道德之方法規避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清償各債權人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且經本院審酌一切情事,認應准予聲請人免責。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蕭竣升
附表: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 | |||||
編號 | 債權人 | 債權總額 | 公告之債權比例 | 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20%比例計得之分配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自不免責裁定後受償金額 |
一 | 國華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21,635元 | 12.43% | 44,327元 | 130,983元 |
二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37,348元 | 24.52% | 87,470元 | 87,474元 |
三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71,732元 | 4.02% | 14,347元 | 50,209元 |
四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89,066元 | 4.99% | 17,814元 | 54,169元 |
五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60,845元 | 14.63% | 52,169元 | 52,175元 |
六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2,616元 | 6.88% | 24,524元 | 75,072元 |
七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23,236元 | 12.52% | 44,648元 | 44,655元 |
八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4,420元 | 10.34% | 36,884元 | 120,030元 |
九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67,388元 | 3.78% | 13,478元 | 13,485元 |
十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5,085元 | 5.89% | 21,017元 | 48,035元 |
自不免責裁定後受償金額共計676,2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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