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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0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思樂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113年6月16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查閱之相對人個人基本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按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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