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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06號
聲請人龍偉華住嘉義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龍家麟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 呂明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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