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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許文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柏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聲請人許文豪、相對人李柏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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