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吳偉廷
號2樓
代 理 人 王翼升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奕廷律師
相 對 人 張秀美
代 理 人 鄭仁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簡上移調字第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0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民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卓立婷
書記官 謝宛橙
通 譯 李剴鈺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複代理人林奕廷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鄭仁壽律師
調解委員黃賢良委員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吳偉廷願給付相對人張秀美新台幣(下同)140萬元。給付方法如下:
㈠於本件調解成立前,相對人已獲強制責任險保險金291,671元。
㈡餘款1,108,329元,聲請人願於民國113年8月14日以前,逕行匯入相對人指定帳戶。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第一、二審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複代理人 林奕廷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謝宛橙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備註:本案如涉及不動產權屬異動,請於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後 30 日內向不動產標的所轄地政事務所聲請辦理登
記,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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