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聲,1,2024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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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梓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姚睿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3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聲請法官廻避,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渝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及27年渝抗字第30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3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訴外人郭清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事件),承審法官未命郭清誥就其主張為舉證,即以聲請人與訴外人林志昇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107年度金訴字第285號有罪判決確定為由,遽認聲請人有詐欺之侵權行為,判決理由顯有疏漏。

又承審法官未曾將刑案卷宗資料提示兩造辯論,是否有調閱刑案卷宗,亦有可疑。

況上開刑事案件現由聲請人依法上訴,尚未確定,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承審法官於另案事件,所為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斷,此係法官本於職權及法律上之確信所為之判斷或判決事項,屬訴訟程序之一環,揆諸前開說明,不得執為偏頗。

聲請人據此懷疑承審法官於系爭事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純屬個人臆測。

另關於承審法官於另案事件判決中誤將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8年度訴字第503號刑事判決記載為107年度金訴字第285號刑事判決,且已確定,固有不當,仍難認承審法官就系爭事件有「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情事。

聲請人主張承審法官應予迴避之事由,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符,亦未提出其他即時可供調查之證據,釋明聲請迴避之理由,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廖子涵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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