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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吳天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鼎頂級鴛鴦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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