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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8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何秀卿
上列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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