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郭紫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122,52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47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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