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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曾玉珠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郭明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昊凡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0萬元(依原告所提出買賣契約價格,房地各1,0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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