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石家爰
訴訟代理人 陳禾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曉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