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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許時琴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明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其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值定為新臺幣(下同)812,222元(面積176.57×公告現值4,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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