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4號
原 告 魏道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新源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43,332元(200,000+200,000+200,000+3,566,666+3,566,666+3,770,000+5,260,000+3,920,000+3,920,000+10,720,000+7,720,000=43,043,3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