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告邱一哲即一亨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黃俊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泳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書記官陳淑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