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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白素月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明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5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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