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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告劉國庸
劉國琳
劉國進
劉嘉富
劉官遠
共同
訴訟代理人呂靜玟律師
陳履洋律師
高敏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國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3,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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