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補,710,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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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陳浩民
陳柏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政承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之本息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92,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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