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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父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A母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
劉珞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雍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計算式:500,000+500,000+500,000+600,000=2,1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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