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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告黃廷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燕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4,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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