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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 告 真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明章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李選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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