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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黃鳳良
原 告 黃鳳祥
原 告 黃鳳財
原 告 黃鳳光
原 告 黃仲偉
原 告 黃敏珍
原 告 黃俊榮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紫涵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鳳獅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思潔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051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80,33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051元。
二、依卷內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登記次序一之共有人為「祭祀公業黃優生」,被告黃文安僅為其管理者,是否將被告黃文安更正為「祭祀公業黃優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地號 起訴時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合計 訴訟標的價額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4600 5396.65 13152/38500 000000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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