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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58,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7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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