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補,851,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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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兩造間有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資料:請求國家賠償,應提出兩造間有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資料:按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於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倘未踐行前述法定前置程序,其訴即難認為合法,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原告所述之原因事實,本件原告所主張者應係訴外人鄭文燦與賠償義務機關間之法律關係,則本件原告起訴是否具當事人適格與權利保護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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