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訴,1131,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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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31號
原      告  曾子華  

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行誼等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有下列事項待補正,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院確認起訴狀所列當事人是否為適格之原告、被告:

一、請執本裁定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同段365建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據以向戶政機關申請系爭土地、房屋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及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已死亡者請提供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前項補正事項中,如當事人已死亡者,請製作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內容應有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及死亡年月日、身分別、是否繼承(無論有無繼承權均應列出)。

三、承上,請確認各被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死亡時間為103年6月1日後者,請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頁查詢有無拋棄繼承並列印網頁陳報;

死亡於103年6月1日前者,請逕向被繼承人之最後戶籍地管轄法院查詢,或陳報其姓名、身分證字號、最後戶籍地,具狀聲請由本院代為查詢。

四、提出系爭土地及房屋內外及四周相片(特別是起訴狀所指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說明現各由何人戰友使用。

五、說明系爭房地出入口及與四鄰相鄰狀況並提出系爭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第一頁                              書記官  謝宛橙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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