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訴,1286,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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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6號
原 告 簡楚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汰恩綾等間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14,000元(計算式:第一項聲明即本件房地交易價值1,730萬元+第二項聲明150萬元+第三項聲明14,000元),應繳裁判費177,61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2,186元外,尚應補繳155,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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