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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82號
原告余發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祥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祥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萬621元,應繳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書記官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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