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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劉霽葦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073元,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附繕本供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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