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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7號
原 告 邱瑞福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邱蓮塘
法定代理人 邱榮吉(代表法人之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祭祀公業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87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此項裁定業於113年6月12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於起訴狀所載之住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期限已屆後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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