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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8號
原 告 莊志鴻
莊美雲
莊美香
被 告 鄒春木
鄒忻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3日、11日分別送達原告。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多元繳費查詢清單可稽。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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