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訴,197,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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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鄺俊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消費借貸關係涉訟,被告各次簽定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本文均約定:「立約人因本約定致涉訴訟時,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本院112年度促字第14778號卷第7、9、11頁)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甚明,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

三、至於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沒有以言詞提出陳述,不構成民事訴訟法第25條所規定的本案之言詞辯論,不生擬制合意由本院管轄的效果,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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