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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廖珮君即芯元企業社
被 告 陳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雄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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