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訴,230,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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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巫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明間請求履行承諾書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3,1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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